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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登录手机版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4 17:36浏览次数: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2,921.2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2,921.2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67号),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32,594,23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1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9.85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957,956.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042,043.6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32,594,2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149,447,808.6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4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1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3)。

  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已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如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等多种条件所做出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实现会受市场需求变化、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3CQAA1F0295】号《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9,212,156.90元(含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22,921.22万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921.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创新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创新新材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对创新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921.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67号),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32,594,23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1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9.85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957,956.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042,043.6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32,594,2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149,447,808.6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4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1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3)。

  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已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如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等多种条件所做出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实现会受市场需求变化、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三、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部分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四、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

  1、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采购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公司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商业汇票(包含背书转让及自开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采购等相关部门提报支付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支付申请办理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支付手续;募投项目所属单位财务建立对应台账;

  1)使用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置换:

  募投项目所属单位财务按月对使用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建立明细台账。对于自开的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或者信用证等,由公司账户自有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先行支付,以及自开的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等兑付后或者背书转让接受的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对外背书转让后,公司财务部门在次月编制已支付的汇总明细表抄送独立财务顾问备案。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自有外汇支付信用证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

  2)通过境外汇款、进口代收等方式用外汇(含自有及购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置换:

  募投项目所属单位财务按月对使用外汇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建立明细台账,公司财务部门在次月将使用外汇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抄送独立财务顾问备案。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使用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自有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财务部门按月汇总使用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以及置换情况表,并报送独立财务顾问备案。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对应的募投项目。

  5、独立财务顾问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本次使用商业汇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对创新新材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公司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外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履行的审议程序: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额度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财务顾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虽然仅限于保本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开展投资,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将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67号),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32,594,23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1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9.85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957,956.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042,043.6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4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1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3)。

  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注:已投入金额为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尚未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华体会登录手机版、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闲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高风险投资产品。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受托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授权相关的现金管理合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授权范围内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的产品发行主体、选择投资产品品种、投资产品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投资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额度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财务顾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虽然仅限于保本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开展投资,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或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2、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1、公司现金管理的实施由公司资金部门根据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所有投资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短期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及确保公司日常运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对创新新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进行现金管理事宜,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

  本次公司计划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同意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投资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产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7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东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67号),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32,594,23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1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9.85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957,956.2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042,043.6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4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1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CQAA1B0253)。

  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已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的情况。

  注:已投入金额为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尚未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闲置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计公司在未来12个月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使用期限内,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不超过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对创新新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六路中段创新第四工业园办公楼一层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9月修订)。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够表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2)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决策机构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a、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b、由委托人签署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c、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授权委托书;d、第三人的身份证。

  (1)登记方式: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可在登记时间持上述证件到本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登记,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卓著中心12层1202C公司证券部。

  本次会议预计半天,请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按时参加,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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