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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最新域名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初裁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5 14:49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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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38249090项下。具体描述如下:

  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1、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馏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2、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馏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6%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35%

  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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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2004年5月19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3日就收到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2004年7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根据立案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信越株式会社、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7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2004年8月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6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4家生产商,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答卷。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也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立案后,有利害关系方就申请书证据充分性提出评论。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所附证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针对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反映的本案对下游产业的影响,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19日召开了上下游产业意见陈述会,各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立案后,各利害关系方还多次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并就对方评论提出了书面意见。调查机关也接待了来访的部分利害关系方代表,听取了相关意见陈述。调查机关对听取的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在初裁决定中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有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2004年8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3份。包括:国内生产者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广州市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得霖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6份。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4月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国外生产商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接收了道康宁公司《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有关问题及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8月5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公司的《对立案公告、申请书及申请人意见的评论》,2004年10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和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的《关于征收反倾销税将对下游消费者产生消极影响的评论》,2004年11月23日接收了德国瓦克公司《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9日接收了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关于将被调查D5、D6有机硅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2005年1月1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于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之评论意见》,2005年1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东芝上海有机硅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关于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2005年2月21日接受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对通用公司2004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分别对本案申请企业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被调查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华体会体育最新域名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初裁公告(图1)

华体会体育最新域名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初裁公告(图2)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38249090和39100000项下。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00000报关,因此,有关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均依照原有3个税则号采集,并据此做出相应裁定。但是,调查机关调查认定,被调查产品并不应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00000项下,因此该税号不属于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1、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进口D4在纯度、质量方面与中国国内产品不同,不应列入被调查产品范围。国内申请人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D4和DMC在物理特性、化学分子结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产品用途、可替代性、销售渠道、用户评价等方面与进口D4不存在实质差别,进口D4与中国国内产品属于同类。调查机关在综合考虑上述主张和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进口D4与中国国内生产的D4、DMC虽然在纯度和质量方面存在差异,但在物理特性、化学分子结构等主要指标上基本相同,在生产装置、工艺流程方面基本相同,在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无本质区别,产品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可以确定进口D4应该列入被调查产品范围。2、有利害关系方提出,立案公告产品范围仅限于水解料、DMC和D4,未个别提及D5和D6,申请书中D5、D6和D5/D6混合体不在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范围之内,技术指标的描述仅限于水解料、DMC和D4,且D5、D6在分子结构、物理与化学特性指标、生产流程、产品用途、客户和生产厂商评价、销售渠道和调查期内价格方面与D4存在差异,主张将D5、D6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国内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评述意见。申请人主张在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立案公告调查产品范围是明确的,水解料、DMC和D4等产品规格并非是限定性的。同时,申请人也明确列明了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其中N=3-6明确表明了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D3、D4、D5和D6。国内申请人具备D5、D6的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供应。从生产流程和工艺而言,由于DMC本身是D3/D4/D5/D6的混合物,生产D5、D6主要是物理精馏分离的过程。在调查期间申请人也有实际产量供应,客户提供的证明认为在数量和质量上可以满足其要求。因此,D5和D6不应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调查机关认为,立案公告中产品规格、物理化学特性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属于列举性质,尽管立案公告没有个别提及D5、D6和D5/D6的混合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品范围限于水解料、DMC和D4,实际立案公告已明确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包含D5、D6和D5/D6的混合物。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后认为,D5、D6分子结构与D4有差异,在闪点、固化点和沸点等物理特性方面与D4也存在差异,但这是不同型号的同一类产品间物理、化学特性的正常差别。在原料、生产流程、工艺、用途等方面,D5、D6与D4基本相同。同时,国内企业具备D5、D6的生产能力,有实际产量可在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客户需求。因此,不应将D5、D6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技术质量指标上是基本相同的。在外观上完全相同,为无色透明液体,可燃, 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经调查机关调查了解,目前,世界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生产工艺路线是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的生产工艺。它是二甲基二氯硅烷((CH3)2SiCl2 )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 DMC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第二种生产工艺是德国瓦克公司为代表的生产工艺。它是二甲基二氯硅((CH3)2SiCl2 )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通过分离得到线性体和DMC,DMC通过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D3、D4、D5等;其中线性体也可直接加工成聚硅氧烷。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是二甲基二氯硅烷((CH3)2SiCl2 )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DMC,DMC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D3、D4、D5和D6。可以看出,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与世界普遍采用的第一种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体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均用于高温胶、室温胶、印染助剂和个人护理等四个市场。具体而言,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使用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国内下游企业表示:他们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质量和产品品种上基本能够满足国内下游用户的需求。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性,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国内用户认为两者具有可替代性。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中国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申请人在内共有四家企业,在调查期末,北京化二股份公司的该套设备因亏损严重而停产。目前,只有国内申请人三家企业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其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的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Ltd)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公司关于产品型号的划分。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四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D3、D4、D5、DMC。全部为非关联交易。公司D5、DMC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D5、DMC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D4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D4的数量的比例不足5%,不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根据销售收入百分比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经审查,初步决定采纳该部分数据。根据该部分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D5、DMC的国内销售,没有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D5、DMC的全部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DMC的国内销售中有大、小批量交易之分。公司认为由于客户对小批量产品的特殊要求,小批量销售的价格数倍于正常销售形式下的大批量销售价格,公司主张小批量交易不属于正常渠道的销售,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主张排除这种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考虑大、小批量交易的情况,分组确定正常价值。D4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提供的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其正常价值。调查期内,该公司D3产品不对中国出口;公司通过两种交易方式向中国出口D4、D5、DMC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商向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出售(后者自用深加工)或向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公司出售。第二种交易方式是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后者自用加工成其它产品。香港的关联商单独提交了答卷,报告了与关联客户及非关联客户的交易数据。关于通过第一种交易方式对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销售,经审查决定以香港关联商对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关于通过第一种交易方式对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的销售,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香港关联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关于通过第二种交易方式直接对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的销售,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香港关联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关于信用费用,公司报告了两项费用的组合,信用费用和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所支付的费用。其中用于出售应收账款所支付给银行的费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暂不接受该主张。关于销售状况差异调整,公司称国内销售渠道与对中国出口销售渠道不同,国内销售需要更多大量的促销和推销活动。经审查,公司没有对国内销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进行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状况的差别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暂不接受公司对国内销售进行销售状况差异调整的主张。关于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暂予以接受。关于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回扣,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暂予接受。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并接受公司的型号划分方法。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均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五种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另有两个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的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低于5%,不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费用的分摊和计算,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中,通过5%数量测试的五种型号的销售全部高于成本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相应型号全部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未满足5%销售数量要求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报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其正常价值。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向中国大陆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公司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第二种方式是公司通过中国大陆的关联商或香港关联商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后者加工成下游产品销售。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中国大陆和香港关联商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三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以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决定在初裁时,暂接受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同时,增加调整通过中国大陆关联商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方式下,中国关联商销售的间接费用项目和利润。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英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接受公司的型号划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四种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另有两个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的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低于5%,不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费用的分摊和计算,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中,通过5%数量测试的五种型号的销售全部高于成本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相应型号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未满足5%数量要求的两种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报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其正常价值。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向中国大陆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公司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二种方式是公司通过中国大陆关联商和香港关联商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三种方式是公司通过中国大陆关联商或香港关联商向中国大陆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后者加工成下游产品销售。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向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中国大陆和香港关联商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三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以中国大陆和香港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增加了中国大陆关联商转售的间接费用项目和利润。在初裁时,暂时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其它各项调整项目。根据答卷,调查期,公司在国内销售了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答卷没有按要求回答第四部分的所有问题,没有报告表4-1,没有按表4-2逐笔报告内销情况,只是报告了汇总数据,同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曾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解释答卷不完整的原因,并补充相关资料。公司以保密等为由,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公司后来自行向调查机关提交分笔填写、不含客户名称的表4-2。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以不单独核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成本为由没有提交任何成本数据,也未回答问卷成本部分的任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该公司不提供有关资料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根据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该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因公司没有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曾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解释不完整原因,并补充相关资料,但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未登记应诉以及登记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6%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35%调查数据显示,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在2003年至2004年向中国出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且向中国出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技术指标、生产工艺、原材料构成、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它们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第三,被调查进口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广东省、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福建、湖北等。因此,它们之间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直接竞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分别属于中国进出口税则三个税则号中的一部分,由于没有被调查产品的专门税则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从中国海关的统计中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调查过程中,国内产业提出采用国内市场需求量减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量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方法。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意见。调查机关对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进行了考证,并向部分下游企业发放了专门针对消费量的调查问卷。经核实,企业答卷与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基本吻合。调查机关还向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进行了调查,进一步印证了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以上调查,调查机关对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市场需求量的数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处理方法,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国内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为55539吨、61336吨、84789吨和96725吨。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44%、38.24%和14.08%,进口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相对于2000年的进口量增加了74.16%。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上升。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76.55%、73.18%、71.89%和68.38%,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一直保持在70%左右,市场份额较高。被调查国家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每吨分别为2767.44美元、2617.37美元、2337.55美元和2136.86美元。2001年以来,每年比前一年下降的比例分别为5.42%、10.69%和8.59%。2004年第一季度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比2003年略有回升,达到2268.84美元,但相对于调查期前三年仍然存在大幅下降。调查期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每吨分别是20008.11元、18493.54元、15034.53元和13544.20元。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一年分别下降7.57%、18.70%、9.91%。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略有回升,达到14492.76元,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0.40%。由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较高,而且进入市场较早,对国内市场价格影响较大,被调查产品在市场价格变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国内同类产品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需求量逐年增长。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同类产品的需求量分别为:72550吨、83810吨、117940吨和141460吨,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5.52%、40.72%和19.94%。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和良好的产品市场预期,国内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立新的生产设备,产能增长较快。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为17673吨、22829吨、54773吨和58130吨。2002年生产能力比2001年大幅增长139.93%,主要是由于国内几家企业在调查期以前投入建设的生产设备在2002年同时投产所致。由于国内产业先期为建设生产设备投入大量资金,为保持生产设备的连续运转,以获得规模效益,在生产能力和国内需求同时出现较大增长的情况下,虽然同类产品出现亏损,国内产业的产量仍相应大幅增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产业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61.01%和44.74%。由于国内需求大幅增长,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国内产业的产量增加也使同类产品的销售量持续增加,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加32.42%、55.23%和43.30%。尽管生产能力、产量和销量总体都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2003年价格急剧下降,产品利润下降,国内产业2003年的生产能力、产量和销量的增长趋势相对于2002年普遍下滑,生产能力从增长139.93%降至增长6.13%,产量从增长61.01%降至增长44.74%,销量从增长55.26%降至增长43.30%,增幅分别下降了133.80%、6.27%和11.96%。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继续下降,较2003年同期产量仅增长2.77%,而销量则下降了5.13%,可以看出,这三项指标的增长趋势在调查期后期受到明显的抑制。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上升,但增长率远远低于销量的增长率。2001年,销售收入的增长率比销售量低约10个百分点;2002年,销售收入和销售量增长率的差距更加扩大,销售收入的增长率比销售量低约28个百分点;2003年,销售收入增长率比销售量的增长率低约14个百分点;尤其是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出现了负增长,下降了4.7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3、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造成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下降,调查期内出现亏损。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持续下跌。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了7.57%;2002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出现大幅下滑,比上年下降18.70%;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了9.91%,其价格水平是调查期内的最低点;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同上年基本持平,比上年上升0.40%,仍然维持在很低的水平。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由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持续下滑,导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在调查期末出现了亏损。2001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比上年下降了49.44%;2002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再次大幅下降,由盈利转为亏损;2003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继续下降,亏损额比上年增加了120.38%,亏损状况更加恶化。2004年第一季度,虽然部分国内企业的状况有所好转,但是国内产业仍然整体亏损严重。在影响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主要因素中,2003年与2000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降低了5.95%,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增加了164.80%,但是税前利润却降低了109.17%。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在中国起步较晚,属于成长期。近年来由于该产业利润持续下降,企业出于经营风险和收益的考虑,普遍延缓或取消了部分扩产计划。2000年,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仅为19.44%。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上升2.85个百分点、2.14个百分点和4.76个百分点,达到了22.19%、24.43%和29.19%,仍维持在较低水平。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调查期后期呈现了负值。2001年,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急剧下跌,比上年下降了9.11个百分点;2002年,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继续大幅下降,比上年下降了4.98个百分点,投资收益率出现了负值;2003年和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继续恶化,投资收益率一直是负值。由于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和税前利润持续下降,出现巨额亏损,导致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2000年和2001年,市场需求旺盛且持续增长,开工率分别达到84.89%和82.46%;2002年,国内产业开工率大幅下降为55.34%,比上年下降27.12个百分点; 2003年,国内产业开工率较上年上升了20.13个百分点,达到75.47%。但是,仍然比2000年低9.42个百分点。调查期内的年平均开工率仅为74.64%,处于较低水平。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分别为413.11吨和507.81吨。但是,在2002年和2003年,由于价格持续下滑,出现了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导致国内产业库存开始上升,分别达到了1205.34吨和821.92吨,相对于2000年分别增长了191.8%和99%。2000年至2002年,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大幅度下降。2001年,国内产业现金净流量比上年下降104.51%,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2002年的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再降1692.37%,国内产业出现了严重的现金流量入不敷出的现象,国内产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危机; 2003年,现金净流量呈现恢复性提高。虽然国内产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也相应提高,因此,国内产业的就业人数基本平稳。2001年,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比上年提高5.28%。2002年,由于国内产业生产规模扩大,多条生产线年,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降到最低点,企业出现了巨额亏损,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比上年下降了4.96%;2003年与2000年相比,就业人数增加10.43%。因此,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现上升,调查期末呈现下降趋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7%、45.90%、52.30%。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国内产业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直至出现亏损。国内产业通过采取增产不增员、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措施,劳动生产率不断上升。但在劳动生产率上升的同时,国内产业经营状况却进一步恶化,未能扭转亏损局面。2001年,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税前利润的降低,国内产业工资总额较上年下降了6.91%,人均年工资比上年降低了11.57%;2002年,人均工资比上年上升37.16%,工资总额也相应增加了51.38%;2003年,人均工资小幅上升,比上年上升了5%,工资总额下降了0.21%。2003年与2000年相比,人均工资增加了27.35%。被调查国家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被诉倾销幅度较大,足以对国内产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综合上述因素,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国内市场需求高速增长,从而带动了国内产业生产能力、产量和销量的增长。但是,由于在2000年以来,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逐年明显下降,且进口数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导致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跌,销售收入并没有随着销量增加相应增长,国内产业的投资计划与产能扩张被迫推迟或取消,从而生产能力、产量和销量的增长受到抑制,市场份额维持在较低水平,并且产能、产量和销量的增长也未给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利润增长。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被迫大幅下降,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导致税前利润逐年锐减,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断恶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根据国外生产商调查问卷统计,被调查国家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生产能力分别达到了588925吨、614020万吨、635920万吨和641920万吨。调查期内,被调查国家的生产能力在其国内市场上普遍存在生产过剩的情况,而且市场需求的增长幅度很小,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而在被调查国家的出口量中,向中国的出口量所占比重很大,呈明显的增长趋势。在全球市场上,只有中国的市场需求呈明显的增长趋势,而且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又尚不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所以,被调查国家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现有证据表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国内产业属于高新科技产业,处于成长期。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下,生产能力不断增长。与此同时,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7%以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高达70%以上。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较小,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定价中一直起主导作用。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持续增长,2003年比2000年增加了73.83% ;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持续下降,2003年比2000年下降了22.79%。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增加,且被调查产品价格的持续大幅下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在调查期末,销售价格已经远远低于产品的生产成本。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高速增长,即使进口被调查产品进口量逐年增加,市场并未出现饱和及过剩。因此,如果保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品价格依然不会降低。然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在调查期内却不断大幅下降。经调查,国内产业自身不存在过度竞争,也没有出现压价行为,可以排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自身因素造成企业低价和亏损的可能性。所以,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造成国内产业在生产能力、产量和销量增加的情况下,销售收入不能得到相应的增加,进而国内产业税前利润锐减,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为负值,投融资能力下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因此,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和分析。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1、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需求的变化。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从2000年的72550吨增至2003年的141460吨,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增长不仅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非常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2、消费模式的变化。调查期内,随着中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消费模式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保持原有的应用领域外,还拓展了新的使用领域,在很多场合下替代了传统材料,由传统的建筑、纺织、军工等领域逐步扩展到了建筑、纺织、军工、汽车、电子电气、化妆品等领域。显然,消费模式的变化是国内产业发展的积极因素。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应当是由于消费模式的变化所引起。3、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的变化。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销售成本、期间费用稳中有降,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4、贸易政策的影响。国内产业作为高科技产业,在中国一直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5、国内外竞争状况。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同或相近,具有竞争性。没有证据表明国内外的正当竞争导致了国内产业遭受损害。6、技术进步因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实现了自主开发生产技术的突破。近年来,已相继建成了甲基单体单套装置万吨级,五万吨级的生产能力,国内部分企业的在建装置甲基单体已达到了十万吨的能力,其技术经济指标已达到和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国内产业技术的发展未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很小,2000年和2001年没有出口, 2002年仅出口192.24吨,占全部销量的0.66%, 在2003年仅出口337.92吨,占全部销量的0.81%。显然,这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不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8、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7%以上,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总量很小,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影响很小。9、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综上所述,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对中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6) return false; fontSize = fontSize+2; } $(.art-con).css(font-size,fontSize+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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